协议

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协议

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双方业务行为,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甲方(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申请人)、乙方(东盈村镇银行)就网上银行服务相关事宜达成本协议,协议双方应予遵守。

第一条 定义

下列用语在本协议中的含义为:
网上银行服务:指乙方借助互联网、公共通讯等方式为甲方提供的支付结算服务、客户理财服务及信息类服务等银行服务。
身份认证要素:指在网上银行交易中乙方用于识别甲方身份的信息要素,如客户号、密码、电子证书等。
密码:指确认甲方身份的数字或字符信息,如:登录密码等。
数字证书:指用于存放甲方身份标识,并对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交易信息进行数字签名的电子文件。数字证书存放介质为USBKEY。USBKey
交易指令:指甲方以注册客户号/账号/数字证书以及相应密码,通过网络向乙方发出的查询、修改、转账、购买理财产品、购买代销基金等的指令。

第二条 甲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甲方自愿申请注册乙方网上银行,经乙方同意后,将有权根据注册项目的不同享受不同的服务。
甲方到银行柜台签约,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成为网银大众版客户或网银专业版客户。
大众版客户可享受:账户查询、理财业务查询、贷款查询、特约商户查询、凭证临时挂失等服务。
专业版客户除享受大众版的服务外还可享受:转账汇款、缴费、代扣协议签订、购买理财产品、国际业务查询、业务申请等服务。
(二)甲方有权在本协议生效期间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对本协议项下网上银行服务提出变更或终止申请。
(三)甲方可自行选择将已在乙方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作为网上银行下挂账户及年费扣费账户。下挂账户及年费扣费账户原有性质不变,甲方仍可在乙方营业柜台办理各项业务。
(四)甲方对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如有疑问、建议或意见时,可拨打电话"4006800966"、登录乙方网站或到乙方各营业网点进行咨询或投诉。

二、义务
(一)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通过乙方网站(www.drcbank.com)指定的链接进入网上银行,而不要通过邮件或其他网站提供的链接登录。
(二)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应遵守本协议以及乙方不定期通过网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布的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办理银行业务时,还应同时遵守通过普通渠道(如银行柜台渠道等)办理该业务所需遵循的乙方相应规定,但乙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三)甲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资料真实、完整、有效,如有变更,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因甲方资料不真实、不正确、不完整等原因而发生的风险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四)甲方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网上银行注册、注销、变更等手续,应提供相关资料并按乙方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否则由此发生的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业务申请表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是乙方在提供网上银行服务过程中识别甲方的依据,甲方必须妥善保管,除在乙方办理业务时使用外,不得将身份认证要素提供给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或交于任何第三方(包括乙方工作人员)使用。使用上述身份认证要素所完成的一切交易操作均视为甲方所为,甲方应对由此产生的后果负责。乙方执行通过安全程序的电子支付指令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电子支付指令。
(六)(六)甲方应以合理、安全的方案管理使用甲方身份认证要素的网银用户,并尽量为网银下挂账户开通短信通,实时掌握账户款项变动情况。
(七)发生以下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相应手续,否则可能产生甲方无法正常使用乙方网上银行功能或甲方账户资金安全性降低等风险。甲方应承担办妥手续之前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1
、甲方用户自设密码遗忘,应办理密码重置手续。
2
、甲方用户客户证书在有效期内损毁、锁码、遗失或证书密码遗忘,应办理证书更换、解锁或密码重置手续。
3
、甲方用户的身份认证要素发生遗失、被盗或怀疑已被他人知悉、盗用等可能导致甲方账户安全性降低的情形,应立即对相关网上银行渠道进行终止或USBKey挂失。
(八)甲方应保证办理电子支付业务账户的支付能力,并严格遵守支付结算业务的相关法律法规。
(九)甲方不得以与第三方发生纠纷为理由拒绝支付应付乙方的款项。
(十)甲方办理网上银行业务时,如其使用的服务功能涉及到乙方其他业务规定或规则的需同时遵守。
(十一)甲方不得通过网上银行渠道发送违法的、与交易无关的或破坏性的信息,不得干扰乙方网上银行系统的正常进行。
(十二)甲方应对其发出的所有交易指令承担全部责任。
(十三)甲方发出的指令经乙方执行后,甲方不得要求变更或撤销。甲方发现账户变动与本人的实际交易操作不符的,甲方应自发生该种不符后15日内向乙方作出书面错误通知并应说明错误发生的可能原因、有关的账号、金额等情况。对甲方发出的错误通知,乙方将及时受理并进行调查。如乙方认为错误确已发生并是乙方的原因,乙方将及时对错误加以纠正。
(十四)甲方应采取安装防病毒软件、及时安装电脑系统安全补丁等合理措施,防止身份认证要素(具体内容请见本协议第一条的相关规定)被盗或泄漏;甲方同时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在安全的环境使用相关网上银行渠道。对于自设密码,甲方用户应设置安全性较高的密码,避免使用简单易记的密码或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对于申请开通网上银行服务时受技术条件限制只能设置数字密码的,甲方用户应于开通网上银行服务后及时将其更换为安全性更高的密码。
(十五)甲方应当按照乙方公布的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支付相关费用。网上银行转账和汇款手续费从甲方转出账户内扣取,网上银行年费从甲方指定的年费扣费账户内扣取。
(十六)甲方长期不使用网上银行,应主动申请办理注销手续。

第三条 乙方权利、义务

一、权利
(一)乙方有权根据甲方资信情况,决定是否受理甲方的注册申请。
(二)为不断改进网上银行服务,提高服务的安全性、可靠性、方便性,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网上银行系统进行维护、升级和改造。
(三)乙方有权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或业务需要对网上银行服务系统的服务内容、操作流程或收费标准等进行调整,涉及收费或其他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调整,将于正式对外公告后施行,自公告施行之日起公告内容构成对本协议的有效修改和补充。如果甲方不同意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有权向乙方申请终止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但在申请终止相关网上银行服务之前甲方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的,仍然应当遵守相关调整内容。甲方既不申请终止服务,又继续使用乙方网上银行服务,应视甲方完全接受乙方的调整内容;甲方声明不遵守乙方调整内容的,乙方有权选择终止本协议。
(四)甲方出现破产、被撤销等停止经营或存在未按时支付有关费用、不遵守乙方有关业务规定、存在恶意操作、诋毁、损害乙方声誉等情况的,乙方有权单方终止对甲方提供网上银行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责任的权利。甲方利用乙方网上银行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活动的,乙方将按照有权部门的要求停止为其办理网上银行业务。
(五)为保障甲方资金安全,乙方有权根据客户类别、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风险度等因素的不同设定不同的安全策略,不同安全策略对于客户身份认证措施、交易限额、操作流程等可能有不同要求,甲方应当遵守。乙方对涉及客户权利义务变更的安全策略调整,应当通过网点、网站或网上银行等渠道公布或按照本协议约定予以公告。
(六)乙方以甲方登录时所用的客户号(网银登录号)、企业用户号、数字证书、密码作为识别客户有效身份的标识,凡是以上述正确的甲方身份标识及相应密码进行的操作均视为甲方自身所为,并以甲方发出的指令作为办理网上银行业务的合法有效依据。
(七)由于乙方业务处理系统的账务处理日期需进行周期切换,甲方发起交易日期与乙方账务处理日期会存在不一致性,甲方同意以乙方业务处理系统的日期为准处理接收到的甲方交易指令。
(八)对于因下列原因所导致的交易不成功或错误的发生,乙方不承担责任。
1
、乙方收到的交易指令不符合要求或缺乏必要的交易信息。
2
、甲方账户存款余额或信用额度不足。
3
、甲方账户内资金被依法冻结或扣划。
4
、甲方未能按照乙方的有关业务规定正确操作。
5
、甲方的行为出于欺诈或其他非法目的。
6
乙方遇到不可抗力、计算机黑客袭击、系统故障、通讯故障、网络拥堵、供电系统故障、电脑病毒、恶意程序攻击及其它不可归因于乙方的情况时。
(九)乙方有权按照所公布的网上银行企业客户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账户中扣收相关费用。已收取的费用在相关电子服务渠道终止、本协议变更或终止等情形下均不予退还。
(十)如甲方因乙方网上银行系统差错、故障或其他原因获得不当得利的,乙方有权从甲方账户中扣划甲方的不当得利所得或暂停对甲方的网上银行服务。

二、义务
(一)乙方应及时受理甲方相关网上银行服务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为甲方办理相关手续、提供相应服务。
(二)在乙方系统正常运行的情况下,乙方有义务及时准确地处理、执行甲方发送的网上银行业务指令。
(三)乙方对于网上银行所使用的相关软件的合法性承担责任。
(四)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网上银行业务咨询服务,并在乙方网站公布功能介绍、交易规则等内容。
(五)乙方应对甲方资料进行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甲方与乙方另有约定或在乙方内部使用的除外。
(六)乙方为甲方办理支付结算业务,因工作差错发生延误,影响甲方资金使用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有关规定赔偿。

第四条 协议的适用法律及差错和争议解决方式

(一)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无明文规定的,可适用通行的金融惯例。
(二) 本协议是乙方的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的补充而非替代文件,如本协议与其他既有协议和约定有冲突,涉及网上银行业务内容的,应以本协议为准。
(三)甲方发现自身未按规定操作或由于自身其他原因造成网上银行业务指令未执行、未适当执行、延迟执行的,应及时通过拨打服务热线"4006800966"或到营业网点通知乙方。乙方应积极调查并告知甲方调查结果。
(四)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条 协议的生效、变更、中止和终止

(一)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申请网上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生效。本协议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而被确认无效,都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二)甲方变更或终止网上银行服务,须根据乙方相关业务规定通过乙方营业网点、相关网上银行渠道办理。甲方终止网上银行服务前应偿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甲方通过乙方柜台终止网上银行服务的,本协议自乙方同意其终止申请并在乙方系统中设置成功后终止。
(四)甲方不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相关业务规则(包括调整后的业务规则)或存在其他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协议终止并不意味着终止前所发生的未完成交易指令的撤销,也不能消除因终止前的交易所带来的任何法律后果。如乙方因此遭受损失的,甲方应负赔偿责任。
(五)乙方提供的网上银行服务受甲方注册存折(账户)状态的制约,如该存折(账户)冻结、止付等原因不能使用,相关服务自动中止。账户销户的,该账户相关的网上银行服务以及本协议中的相关内容亦相应终止。但卡、存折、支票等凭证办理挂失不影响账户在网上银行的使用,客户仍可通过网上银行办理付款、转账等相关业务。
(六)本协议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乙方不介入甲方与第三方之间的交易纠纷,但可协助甲方查明交易情况。
(二)除有相反证据证明外,网上银行服务中产生的凭证和银行交易记录是确定交易真实有效和交易具体内容的依据。
(三)如非特别指明,本协议条款适用于网上银行客户。
(四)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金融惯例以及乙方相关业务规定办理。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六)本协议有效期三年,如有效期届满而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协议,应视为自动延期三年。如一方欲终止协议,应在有效期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对方。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属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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